吉首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6年10月01日 09:43  点击:[]

吉首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有序进行,增强学生自强自立意识,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休息时间从事健康、有益、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本校学生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管理,各院系可设立勤工助学组或由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学校划拨到院系的勤工助学经费。

第四条 任何学生、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工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勤工助学招聘广告,不得私自招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由学工部管理的勤工助学学生,须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学校将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核发勤工助学证书,证书作为学校素质教育活动有效证件之一,纳入综合测评范围。对表现突出者,与就业推荐挂钩。

第六条 由学生自行到校外联系的勤工助学项目,必须上报学工部审批、备案,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勤工助学证。对于未经学校审批备案的,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严禁以勤工助学为名,从事陪酒、陪舞、陪唱等不健康的活动,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有损学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管理并使用好学校勤工助学经费,划拨并监督各院系勤工助学经费的合理使用;

2、设立勤工助学资料库,对勤工助学进行计算机管理;

3、统筹安排好勤工助学活动;

4、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及个人提供中介服务;

5、协调用工单位(或个人)与勤工助学学生之间的关系,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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