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全面推行以“课程主导、环境熏陶、实践砺炼、自我塑造”为体系的“立人”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具有“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国际视野、务实作风”的合格人才。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评定出来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是对学生综合表现及学习发展能力的评价,将作为评优、评奖学金、推优入党、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测评结果归入学院资助工作档案。
第三条评定对象与时间:本办法测评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预科学生。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九月开始对上一学年度学生综合表现进行测评。最后一学年的毕业总评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四条学生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禁弄虚作假,做到动态考评与静态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综合考评成绩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实践三个部分组成,各部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扣分后,各部分得分不低于0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同一行为、事件、作品、竞赛内容等,只加减最高分,不重复加减分。
第六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办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25%+学习成绩×50%+创新实践×25%。各学院可根据本院专业特色制定适合本院学生的测评方案,自行制定加减分细则,但是相应比例不能调整。
第二章思想品德
第七条思想品德是对学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法纪意识、集体意识等四个主要方面进行测评,满分100分;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80分,各学院可结合实际制定加减分细则。思想品德评价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可得基础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等;
2.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积极向上,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恪守学术道德;
4.积极参加班团、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种党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活动、积极配合学校文明卫生检查;
5.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思想品德基础分以0分计:
1.言论或行为违背四项基本原则,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
2.违犯政治纪律,参与邪教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游行示威、罢课、集会等活动,组织或参与网贷并产生严重后果,制造或传播谣言;
3.被公、检、法机关拘留收审、起诉、判刑;
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5.恶意欠缴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学习成绩
第十条学习成绩测评内容为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具体内容由学院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学习成绩评分标准
学习成绩测评分=(各科成绩相加)÷课程门数
在测评中,对非百分制的成绩,按以下标准,换算成百分制:
优=95分 良=80分 中=70分 及格=60分 不及格=40分
注:选修第二学位的学习成绩不纳入测评。补考、重修成绩不纳入测评,按原始成绩计算。缓考成绩纳入计算。
第四章创新实践
第十二条创新实践评价包括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文体艺术等主要八个部分。满分为100分。创新实践基础分20分,各学院可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加减分细则。创新实践总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基础分
1.积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测评或咨询,增进身心健康,体育成绩或体能测试达标;
2.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每学期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或其他实践活动,并如实撰写社会实践报告或工作总结;
3.积极参加校园文化艺术活动,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不阅读、观看、传播和制作黄色淫秽书刊和视频等,参与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娱乐活动。
4.积极培养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拓展能力素质,参与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学术研究等。
第五章毕业总评
第十四条最后一学年的毕业总评在春季学期进行。满分为100分,基本分满分60分,包括:前几年综合测评成绩、毕业考试成绩、实习成绩;加分项40分,各学院自行制定加分细则,鼓励学生考研、就业、自主创业、国外留学等;
第十五条毕业总评成绩计算
1.本专科生毕业总评成绩=前N个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分×40%+毕业实习成绩×10%+毕业考试成绩平均分×10%+加分项×40%;
2.专升本学生毕业总评成绩=前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分×40%+毕业实习成绩×10%+毕业考试成绩平均分×10%+加分项×40%。
3.预科学生毕业总评成绩=思想品德×25%+学习成绩×50%+创新实践×25%。
第六章综合测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各学院是实施综合测评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学院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各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学院综合测评方案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综合测评的程序
1、各班在班主任主持下成立以班长、团支书为负责人的综合测评小组,成员由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代表组成,测评小组人数原则上5-9名,必须是单数。
2、各班委会、团支部要在班主任指导下建立学生综合表现情况档案,及时记载,做到真实、准确、详细。
3、每次测评前,学生个人进行自我测评,实事求是地填写加减分情况,并报班级测评小组复核。班级测评小组根据班委会、团支部的原始记录档案,参考个人测评结果及证明材料,对参评学生逐个进行测评、计分。测评结果报班主任审查,并在全班公示。
4、班级测评小组将最终测评结果报年级辅导员或学工办,经辅导员或学工办集体审查无误后报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议,全院公示无异议后,全院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本测评办法范围之内,学院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学院测评方案必须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