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5年09月24日 10:05  点击:[]

各学院:

按湘财教指[2015]132号通知安排,现将我校2015年秋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要按照《吉首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规定》、《吉首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吉首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吉首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学院的评审方案或办法,并将方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各学院认真组织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工作,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删减资助名额、拆分指标,评审对象不得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评比,分配指标时要一次性分配到位,不能留备用指标搞二次分配。(2015年秋季国家奖助学金分配情况见附表)

三、各学院要指导并督促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表》(一式两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对有关内容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

四、国家奖助学金初审结果都必须经学院评审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学校的初审名单汇总后,也要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必须是二年级开始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成绩、表现只作为参考条件。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参评当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其中,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10%以内;如排名 在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特别优秀(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年级、班级、专业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以上评定资格:

(1)在2014-2015学年考试或考查科目有补考;

(2)在2014-2015学年及评定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在2014-2015学年及评定期间,所在寝室被校级寝室检查通报为不合格者累计3次(含3次)以上者。

六、完成时间

1.各学院需在10月16日前上报国家奖学金有关材料、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国家奖学金汇总表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情况报告的电子文档发送到sxj0115@126.com,纸质文档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在湖南省资助系统中完成学生申请审核工作。

2.11月7日前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的电子档发送到sxj0115@126.com,纸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在湖南省资助系统中完成学生申请审核工作。

七、填表及录入要求

1.统一使用2010版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所有表格可在湖南助学网、吉首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

2.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必须正反双面打印,每人一份一页,不得随意增加页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4.在资助系统中录入信息时要与学生申请表核对一致,申请理由可简明扼要摘录(建议:国家助学金20-40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理由50-100字)。

5.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所有汇总表必须有经办老师,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再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具体报送材料

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方案、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需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原件(纸质二份)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需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3、《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原件(纸质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表》原件(纸质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需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表》(需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九、各学院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将对在评审过程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各项奖助学金等违纪违规的涉及人员,一经查实,学生除取消资助资格,退赔相关经费,并视情节按《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处理;教师除退赔相关经费并报校纪检处理。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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