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本专预科学生奖励与资助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吉首大学学生奖励有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种。荣誉称号分为以下几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奖、红旗团总支、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社团等;奖学金分为以下几种: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
第二条 吉首大学学生资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帮扶手段,是兑现“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失学”的承诺。吉首大学已建立“奖、助、贷、补、勤”以及对新生开通“绿色通道”等资助体系。
第三条 参评对象:吉首大学在籍注册的普通本科、专科、预科学生。
第四条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勇于探索,成绩优良;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集体活动;
5.坚持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 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奖助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因违反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4.仍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
5.在休学期间者;
6.在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者;
7.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费用者;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三好学生的评选按《吉首大学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评比比例为在籍学生总数的2%,颁发荣誉证书。
学校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在本年度三好学生中评选出十位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有突出事迹的学生,授予“吉首大学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第七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按《吉首大学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按班级数的10%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学校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在本年度先进班集体中评选出十个在班级制度、班风、学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授予“吉首大学十佳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所担负的学生工作中,积极肯干,表现突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有一年以上任职经历的学生干部可参评。评比比例为在籍学生总数的3%,颁发荣誉证书。
学校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在本年度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出十位管理能力强、素质高、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干部,授予“吉首大学十佳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九条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的、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共青团吉首大学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选和奖励。
第十条精神文明奖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获精神文明奖(学校已奖励者不再申报),视其影响大小进行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同类奖项以所获最高奖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选范围:吉首大学在籍在册本、专、预科学生。
2.等级、标准、比例及时间:
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分别为每生每年600元、400元、200元,评比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10%、15%、20%。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时间肄业班为每年10月,毕业班为每年5月。
3.奖学金评定机构
(1)学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评定和申报工作。
(3)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解释。
4.评比依据参看《吉首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3.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4.评比时间:每年的10月
5.材料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原件(纸质二份)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需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学院需上报评审报告一份。
第三章 资 助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3.评比时间:每年的10月
4.材料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原件(纸质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学院需上报评审报告一份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2.评比时间:每年的10月
3.材料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表》原件(纸质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表》(需纸质文档和电子档),同时学院需上报评审报告一份。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我校学生只能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按《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岗位性质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等为主。
2. 岗位类型
(1)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按月计酬,月酬为200元/月(寒暑假另计)。
(2)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
第十八条 社会捐赠
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而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其名称、奖励或资助标准、评选比例,根据学校与设立者共同协商制定的相应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按《吉首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或领取程序: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吉首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核定情况,每周五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工部审核批准,到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并由财务划入学生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办理程序: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院审核情况并与学生商定缓缴时间,学工部统一审核,到财务处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学院为学生办理报到注册入住宿舍等手续。
第四章 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本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起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共青团吉首大学委员会、财务处。
二0一七年七月